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目次
1總則
2術語
3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1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3.2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4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報警區域的劃分
4.2探測區域的劃分
5系統統計
5.1一般規定
5.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3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4火災應急廣播
5.5火災警報裝置
5.6消防專用電話
5.7系統接地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聯動控制
6.1一般規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設備的功能
7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1一般規定
7.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3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8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8.1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數量和布置
8.2線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8.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9系統供電
10布線
10.1一般規定
10.2屋內布線
附錄A、B、C、D(本刊略)
附錄E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條文說明(略)
1總則
1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語
1報警區域Alarm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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